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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耀员与被告延安市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员,延安市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940号原告张耀员,女,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刘胜斌,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刘小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员诉被告延安市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员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827.5元。审 判 员 冯 月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