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5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绍彬申请执行刘玉超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5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绍彬,刘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5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绍彬,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自贡大安区人。被执行人:刘玉超,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绍彬与被执行人刘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玉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玉超有一辆新世纪牌摩托车(2001年7月16日注册购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雷绍彬联系并征求其意见,雷绍彬表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