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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478号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圣湖小区综合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吴育彬,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福,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秋福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杨秋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宇楠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