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欣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5行初65号原告:张欣,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周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盛新,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安宁渠村。法定代表人:张杰,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镇长。出庭负责人:张晗璐,1990年7月8日出生,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段生云,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及补偿一案中,原告张欣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马   彦   玲审 判 员 艾力希尔·瓦力斯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亚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