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以刚与王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以刚,王元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419号原告赵以刚,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王元伦,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以刚与被执行人王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0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豪民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