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秀龙、唐敏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龙,唐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唐秀龙,男,1949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敏超,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唐秀龙申请唐敏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84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敏超应支付申请人唐秀龙案款7700元及利息,经过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唐敏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229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