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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X、陈珠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陈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X,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珠仙,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18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珠仙应偿还XXX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陈珠仙去向不明。经向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除有银行存款合计5552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国土、工商、船舶、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上述存款,先行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其中缴交(2012)长执行字第17号执行一案执行费800元,缴交本案执行费189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854元(尚欠2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珠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由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珠仙去向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颖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