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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胜华与山东华发丝绸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华,山东华发丝绸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859号原告:王胜华。被告:山东华发丝绸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天水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增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国,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胜华与被告山东华发丝绸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缴的住房公积金5608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03年4月起至2016年9月止,被告一直按每月22.7元的标准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按工资的5%-12%缴存。被告的做法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56080元(2800元/月×12%×179个月-4063元),并按银行规定利率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由相关国家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胜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斐斐人民陪审员  夏新刚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