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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晓旭与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旭,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高晓旭,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景春,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高晓旭与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于2017年7月31日撤回。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将案件款全部交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集劳人仲字(2016)27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