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边防支队与吴先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边防支队,吴先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边防支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负责人:曾勇,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肖晶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先永,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码44052419621222635X。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边防支队与被执行人吴先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3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915427.33元及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