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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涛、陆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涛,陆峰,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涛,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陆峰,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单莹,女,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桐庐县。申请执行人汪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545号民事调解,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陆峰所购买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瑶琳路39号鑫龙.御溪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产【预售权证号:桐房预2013字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970000元【详见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宁金房地杭估F字[2017-030]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24日10时至2017年7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俞银燕(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111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陆峰所购买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瑶琳路39号鑫龙.御溪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产【预售权证号:桐房预2013字第XX号】归买受人俞银燕所有。二、买受人俞银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