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国群与刘三成、高凤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群,刘三成,高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国群,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三成,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凤娥,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三成、高凤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何国群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和2014年6月27日前的利息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80元、执行费3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刘三成、高凤娥在大保当镇大啊包村分红款,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