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黄梅县新开镇黄哲符村民委员会、周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梅县新开镇黄哲符村民委员会,周开峰,邢世雄,梅开胜,龚任全,江西友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黄树银,龙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县新开镇黄哲符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开峰,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世雄,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开胜,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任全,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友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树银,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淑华,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黄梅县新开镇黄哲符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周开峰、邢世雄、梅开胜、龚任全、江西友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黄树银、龙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梅县新开镇黄哲符村民委员会收到本院作出的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缴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梅县新开镇黄哲符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