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商南县城关镇汇众商贸批发部与白鹏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汇众商贸批发部,住所地:商南县。经营者朱虹,1986年11月1生,女,住镇安县。被执行人:白鹏,1971年10月13日生,男,住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汇众商贸批发部与被执行人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5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白鹏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汇众商贸批发部货款40000元,已付30000元,下欠10000元未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鹏已将货款10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汇众商贸批发部,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1025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