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99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与上海锦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上海锦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99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南纬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989122(1-1)。被执行人:上海锦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亭公路6188号3幢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64314467F。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锦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锦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