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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方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注册号350103600273187。经营者:魏曾灼,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桃,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方忠,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与被告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方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方忠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与方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方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梦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