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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温万红与黄兆添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万红,黄兆添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356号原告:温万红。被告:黄兆添。原告温万红诉被告黄兆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9日,被告立据确认拖欠原告加工费33000元。因被告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已支付3500元,尚欠原告加工费29500元,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被告无法支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欠条。被告提供:收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加工费33000元。此后,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付款2500元,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付款1000元。余下加工费295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此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加工的货物后,未依约支付加工费,显属违约,被告应负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9500元的责任。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兆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温万红支付加工费29500元;二、驳回原告温万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温万红预交),由被告黄兆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