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饶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22号邵某某,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纯,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饶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中央路粮食局办公楼,(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元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505执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海军审判员 崔家祥审判员 历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