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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葵、徐其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葵,徐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周葵,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其伟,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徐其伟返还申请执行人周葵341136.26元及律师费损失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90元、执行费5189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其伟银行存款357815.26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徐其伟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