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建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建明,罗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48号申请人郑州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8号院3号楼42号。法定代表人余栋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建明,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罗志华,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郑州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志华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96号11号楼1单元15层1506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郑州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志华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96号11号楼1单元15层1506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