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文玉与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玉,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富洪洋,郑鸿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157号原告:李文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扎兰屯市中央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宪忠,局长。被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四西路。法定代表人:石卫华,经理。被告:富洪洋,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郑鸿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李文玉与被告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富洪洋、郑鸿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文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玉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玉负担。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