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陈柳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林,陈柳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陈柳堂,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杨国林与被执行人陈柳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鄂0902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柳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2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