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增荣与杨生发、杨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荣,杨振兴,杨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增荣,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暴红梅,女,199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执行人杨振兴,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生发,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生发、杨振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郭增荣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1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振兴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57Y**)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 彦 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