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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宗琼与周祖利、XX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宗琼,周祖利,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丁宗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周祖利,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XX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丁宗琼与被执行人周祖利、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2892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执行立案。本案已进入评估、拍卖,因两次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丁宗琼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丁宗琼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