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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执裁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怀义申请执行张俊恒、许昌市东城高级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义,张俊恒,许昌市东城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执裁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义,男,汉族,生于1961年01月14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张俊恒,男,汉族,生于1976年07月04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高级中学,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俊恒,任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俊恒、许昌市东城高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俊恒、许昌市东城高级中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俊恒、许昌市东城高级中学的银行存款30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晓  克审 判 员 王  立  珂助理审判员 郭  林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介苏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