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周丽宏、万剑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周丽宏,万剑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3层。主要负责人:杨旻晨,行长。委托代理人:贲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丽宏,女,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万剑石,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丽宏、万剑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苏06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