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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家兰与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兰,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73号原告:王家兰,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原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护工,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家胜,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登记号:48532012434040411A5201,法定代表人:程晋波,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家兰与被告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家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兰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家兰负担。审 判 员 丁 奇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