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5550郭志远与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远,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550号原告:郭志远,男,195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住东海县石梁河镇北辰一村。法定代表人:周作利,职务厂长。被告:周作利,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远诉被告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远撤回对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志远承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审判员 丁铁生书记员 尤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