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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5550郭志远与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远,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550号原告:郭志远,男,195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住东海县石梁河镇北辰一村。法定代表人:周作利,职务厂长。被告:周作利,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远诉被告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远撤回对东海县利宏新型建材厂、周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志远承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审判员  丁铁生书记员  尤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