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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代云诉王锡文、李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云,王锡文,李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代云,男,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被执行人:王锡文,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李传珍,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代云与被执行人王锡文、李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代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