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苏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苏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苏猛,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现于鹿州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玉,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关于被执行人苏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7月10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4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6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苏猛名下位于柳州市××大道南端××阳光××城市广场××4-9的房产(所有权证号:D0168300)壹宗。2017年8月4日买受人李文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鱼××区××大道××号集体户,身份证号码:)以120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买受人李文峰于2017年8月15日将该款汇入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已于2017年8月24日将本案案款300000元转入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罚金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