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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朱某某,秦某某,郑州鑫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景濠庭2506室。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州鑫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南路乔楼镇孙寨村。法定代表人:谢伟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申请执行朱某某、秦某某、郑州鑫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和被执行人朱某某、秦某某、郑州鑫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商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秦某某、郑州鑫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郭耀冬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