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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荣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荣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荣尧,曾用名范荣喜,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文盲,无业,住临沧市临翔区。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荣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荣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范荣尧饮酒后驾驶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客运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荣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荣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荣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范荣尧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荣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 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