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刚与闵海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闵海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653号原告:刘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海练。原告刘刚与被告闵海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刚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由刘刚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樱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