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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刚与闵海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闵海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653号原告:刘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海练。原告刘刚与被告闵海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刚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由刘刚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樱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