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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欧美珍、邓承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美珍,邓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欧美珍,女。被执行人:邓承雄,女。本院在执行欧美珍与邓承雄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承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承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美珍与被执行人邓承雄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欧美珍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盛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