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王君祥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王君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董晨龙,该公司执行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祥,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梦文化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君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市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之梦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被上诉人王君祥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之梦文化公司上诉请求:王君祥是我单位职工,拖欠工资事实存在,所欠工资数额不清楚。我单位与长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峰公司已经将上诉人全部财产包括账簿及员工劳动合同等全部扣留,上诉人无法回公司获取上述材料。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作出了判决,是���负责任的。王君祥辩称,服从一审判决。王君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君祥于2015年8月到龙之梦文化公司处任职副总工作,未签合同。王君祥的工资每月5,000元,中间支付2,000元,尚欠8,000元。王君祥仅主张2016年3月至4月的工资,未签合同工资不再主张。王君祥工作至2016年4月末,由于公司减人就不上班了。2016年8月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龙之梦文化公司更名了法人,现公司老板不出面,故诉至法院,请求:1、支付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8,000元;2、支付2016年3月至4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00元(放弃该项诉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君祥于2016年8月入职到龙之梦文化公司从事副总工作,约定月薪5,000元,工作至2016年4月末。龙之梦文化公司拖欠王君祥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工资,王君祥自认龙之梦文化公司已支付工资2,000元,尚欠的工���8,000元。另查明:王君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支付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8,000元、2016年3月至4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00元。2017年2月20日该委作出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王君祥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君祥要求支付工资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龙之梦文化公司对拖欠王君祥工资的事实及王君祥工资标准予以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工资的情况,故需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给予王君祥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尚欠的工资8,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君祥拖欠工资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提交王君祥2016年1月至10月工资表,王君祥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拖欠王君祥工资金额的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提交王君祥2016年1-10月工资表,该工资表记载拖欠王君祥工资为6,911元,王君祥本人对该数额没有异议,并同意按照该数额判决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金额6,911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王君祥拖欠工资6,911元;三、驳回王君祥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上诉人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马晨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