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斌清与王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斌清,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余斌清,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被执行人:王进,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赤壁市市特产局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斌清与被执行人王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进已履行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1281鄂赤壁民初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