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东媛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媛印刷有限公司,上海文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4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2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其根,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文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负责人。原告上海东媛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文茗服饰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东媛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文茗服饰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66,103.4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46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3,892元,但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被邮局以“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涉案,本院曾至松江区车墩镇华长路XXX号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向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查询系统、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