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贵友与陈斌、陈皓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友,陈斌,陈皓钰,毕媛,沈阳金盾防暴器材有限公司,沈阳金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友,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陈斌,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陈皓钰,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毕媛,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金盾防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84甲号,组织机构代码41062102-9。被执行人沈阳金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84号甲22、88,组织机构代码55533612-2。申请执行人王贵友与被执行人陈斌、陈浩钰、毕媛、沈阳金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金盾防暴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54万元及延迟履行金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海英执行员 计晓光执行员 李学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