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雪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雪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2788号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兴泰名居青城部落一期七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张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信,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雪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胜,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物业)与被告张雪婷、贾云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张雪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信、王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泰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二次清运费、违约金共计1596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2014、2015、2016年拖欠物业费13029元,二次清运费两年共拖欠180元,违约金2756元,以上共计15965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雪婷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减免2014年、2015年、2015年的物业费用。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是被迫签订的,有效期为2年,原告无权起诉我,小区没有管辖的居委会,成立不了业委会,物业服务差,卫生间反味,物业看了以后一直没有解决,卫生差,门口有垃圾,电梯总上不来,大门总坏,没看见有人管,小区宠物狗到处都是,地下停车位每年交管理费,灯管一直不开,不方便,物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强硬。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2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则该协议自动延期。被告2012年已交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称被告应缴纳违约金2756元,原告仅提供违约金计算表,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称其催缴被告交纳物业费,原告提供2017年1月3日《关于催缴拖欠中泰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费律师函》,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称家中的卧室卫生间反味特别大,本案工作人员去被告的家中查看,发现卫生间确有异味,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其系具有资质的合法物业服务企业,并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中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等,被告应按该协议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称其已提供物业服务,故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称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拒绝缴纳。本案承办人于案件开庭后到原告服务的兴泰东河湾一期小区进行实地探查,发现小区内门禁系统完善,出入管理严格,卫生环境良好,公共绿化面积较大,养护管理较好,没有车辆随意停放的情况,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卫生间反味大,故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本案承办人现场勘查发现被告卫生间确有味道,但被告称未查明卫生间反味的原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卫生间反味是因原告造成的,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待原因查明,如是因原告引起,应当另案起诉。原告要求被告缴纳违约金2756元的主张,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主观不是恶意拖欠物业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雪婷支付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4、2015、2016年拖欠物业费13029元,二次清运费180元,共计132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被告张雪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卉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