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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斌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739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刘斌伟,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斌伟醉酒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金水花园小区北门前道路行驶至清净巷春桥苑小区门口泊车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定,刘斌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斌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刘斌伟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刘斌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4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刘斌伟因实施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罚款100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斌伟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斌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刘斌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此次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一百元相折抵,剩余一千九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毛晓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超 书  记  员   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