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福与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马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782号原告:马福,男,回族,1955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马龙,男,回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与被告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将全部价款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撤回起诉。本案的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慧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