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仁昆与朱红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仁昆,朱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岳仁昆,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岳茂洋,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朱红利,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仁昆与被执行人朱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红利现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希奎审判员 程志远审判员 吕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