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蔡卫红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卫红,杨建华,陈国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监4号原审原告:蔡卫红,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户籍地湘潭县花石镇。原审被告:杨建华,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原审被告:陈国友,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原审原告蔡卫红与原审被告杨建华、陈国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潭032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余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