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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贾文双与唐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双,唐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444号原告:贾文双,女,1979年10月9是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唐小艳,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贾文双与被告唐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文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小艳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文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唐小艳支付其借款20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220000元;2、诉讼费由唐小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唐小艳向贾文双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欠条,至今未还。唐小艳未作答辩。贾文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贾文双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借条,拟证实唐小艳拖欠其借款200000元,并约定2014年12月末还清,2016年7月6日唐小艳再次签字确认。对贾文双出示的证据,该证据有唐小艳签字捺印,能够证实其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唐小艳向贾文双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年1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末,并出具欠条,唐小艳签字捺印。2016年7月6日,唐小艳再次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贾文双与唐小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唐小艳未在合理期间内还款,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贾文双要求唐小艳给付借款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贾文双要求唐小艳给付二年期间的利息20000元的诉请,因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每年10000元,且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支持贾文双关于唐小艳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文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唐小艳负担(以上款项原告贾文双已预交,被告唐小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贾文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晶人民陪审员 滕 月人民陪审员 王柏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庆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