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道艳与胡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艳,胡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765号原告:陈道艳,女,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胡林彬,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陈道艳与被告胡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陈道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道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