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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道艳与胡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艳,胡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765号原告:陈道艳,女,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胡林彬,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陈道艳与被告胡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陈道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道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