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光德与东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德,东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3行初51号原告陈光德,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许家华,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德与被告东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英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