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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光德与东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德,东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3行初51号原告陈光德,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许家华,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德与被告东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英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