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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胡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胡光如,姚凤芝,周诗军,荆州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西侧。负责人:孔凡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光如,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凤芝,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诗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枪杆村。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光如、姚凤芝、周诗军、荆州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又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且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运平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