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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成建与被申请人黄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建,黄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66号申请人:王成建,男。被申请人:黄尚国,男。申请人王成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972.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计145972.00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成建以其所有的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号码号牌川AM66**)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成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尚国银行存款145972.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尚国价值计145972.00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王成建名下的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号码号牌川AM66**)一辆。案件申请费1250.00元,由申请人王成建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