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与屈建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屈建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652号原告: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组织机构代码:32882XXXX。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建设,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巴州红隆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屈建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邮寄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巴都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