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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静与侯芳超、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侯芳超,何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205号原告:王静,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芳超,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何艳,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侯芳超、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闻 雅 搜索“”